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4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7 年 04 月 10 日
57.04.10 第34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中市舞廳商業同業公會聲請書為遇金融機關休業日或例假日致順延繳納娛樂稅 是否可認為逾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六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九一六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花蓮縣議會秘書室代電因討論征收地方教育捐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發生疑 義請迅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六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九二一號 決議: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行使職權適 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係花蓮縣議會秘書 室聲請核與上項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