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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3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7 年 02 月 14 日
57.02.14 第33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梅文生聲請書請釋示煤礦破產時職員薪津可否與礦工工資同樣優先受償案 會台字第六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八九六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院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王謄本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六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八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既未以其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更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按之前開規定自有未合依同條 第二項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