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3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6 年 12 月 13 日
56.12.13 第33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台中縣稅捐稽征處聲請書為審理財務罰鍰案件行政法院判例與普通法院裁定之法 律見解互不一致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六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九七三號 決議:查機關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 者其聲請應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 以解決者亦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受理。 二、陳銅煌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六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九三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於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並非指所 適用之法律與憲法有何牴觸核與該條款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