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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3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29 日
56.11.29 第33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坡聲請書為請解釋塗銷耕地登記疑義案 會台字第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八八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必須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之情形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法條項款規定之情形不符應不受理 二、台東縣議會代電為本會議員大會暫詢引致發生訴訟經過及有關議員發言範圍有無 限度疑義案 會台字第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八八五號 決議:本案俟會台字第六八六、九九七號監察院來函請再解釋有關縣議員在會議時發 言責任疑義案解答後再行處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