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2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6 年 07 月 19 日
56.07.19 第32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陸秤玉申請書為對高雄地方法院檢察官適用法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八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必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 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 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告訴他人犯罪經 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後以其適用之法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前開規定有所 未點應不受理 二、趙鳳池申請書請解釋對於學歷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九一二號 決議:查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僅限於中央或地方機關與其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 便受理 散會 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