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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2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6 年 06 月 21 日
56.06.21 第32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金木聲請書請釋示戡亂時期貪污懲治條例公布實施日期及服務於市鄉鎮公所之 技工是否認為公務員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八六八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謝裕芳申請書請釋示國校教員是否公務員犯前科之人可否擔任教員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八四四號 決議:查國校教員是否為公務員犯有前科之人可否擔任國校教員為法律統一解釋問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惟中央或地方機關遇有歧見時始得聲請解 釋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 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