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1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6 年 03 月 31 日
56.03.31 第31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范並泉申請書為刑法上贓物罪與人事法規上贓私是否同一意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八六二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邱珠永申請書解釋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八六○號 決議:查本案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僅中央或地方機關得聲請統一 解釋之規定不符應不予受理 散會 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