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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1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6 年 01 月 04 日
56.01.04 第3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木昆申請書請解釋道路通行權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八四九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李宗璜申請書為請解釋民法上期間之起訖應如何計算案 會台字第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八五一號 決議:查人民申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 所得為之本件申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