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30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5 年 08 月 03 日
55.08.03 第30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魏于銘申請書為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八三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依於其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於中國煤礦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償損害提起民事訴訟經受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准該判 決已因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經最高法院為第三審判決而尚未確定聲請人據 以該案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自與首開 規定不合未便予以解答。 二、馬董英申請書請解釋檢官處分案件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疑議案。 會台字第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八四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依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