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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9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5 年 05 月 25 日
55.05.25 第29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屏東縣議會代表電請解釋台灣省政府以行政命令禁止三輪車加裝馬達 是否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六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九○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係以省政府以行政命禁止三輪客車加裝馬達為違憲請求解釋查依司 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凡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 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法之疑議時始得聲請解釋憲法惟查聲請人並無適用 上開命令之職權其以命令違憲聲請解釋未便受理。 二、屏東縣議會代電請解釋台灣省響鎮縣轄市(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查規則公布在後 而審查資格在先是否有效疑義案。 會台字第六二二號第六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九一○號 決議:本件據屏東縣議會先後以台灣省鄉鎮縣轄市(區)農會會員資格審查規則聲請 統一解釋法令及解釋憲法來院按聲請統一解釋法令及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法第七條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始得 為之聲請機關並無適用上開規則之職權各該件均應不予受理。 三、台北市議會代電請釋示違章建築處理辦報第十九條規定有無牴觸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八七九號 主席宣告:認為本案應不予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式認為應不受理者有黃大法官亮胡大法官伯岳 洪大法官應灶王大法人昌華史大法官延程林大法官紀東徐大法官步垣諸葛 大法官魯景大法官佐綱金大法官世鼎曾大法官繁康王大法官之倧等十二人 (通過) 決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職權適用法律與 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件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