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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8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5 年 12 月 02 日
55.12.02 第28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國民大會秘書側函請解釋國民大會代表宣告破產是否影響代表資格案。 會台字第五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八七○號 主席宣告:贊成依照審查會通過本案應不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報官十四人(史大法官尚寬公假)以舉手方式贊成本案應不受理者 有黃大法官正酩黃大法官亮黃大法官演渥洪大法官應灶王大法官昌華林大 法官紀東景大法官佐綱曾大法官繁泰王大法官之倧等九人(通過)。 決議: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向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者得聲請統一解釋」本件僅係國民大會代表個人意見而由國民大會書處轉核與 上開職權上適用法令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二、許耀庭申請書為請解釋民法繼承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八二八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