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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01 第28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何輝武申請書為官署對於所屬職員之任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八六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略以因案涉嫌上汲未察致遭革職嗣經法院宣判無多次申請復職均未
獲准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駁回究竟官署對於所屬職員之任免是否係
屬行政處分對之可否提起行政訴訟等情聲請解釋到院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人既未指出
行政院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上開條款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