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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8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4 年 11 月 17 日
54.11.17 第28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郭鑫生聲請書為再補正聲請解釋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依法」疑義未予解釋明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處案。 會台字第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八九三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因檢覈律師資格經主管機關認為與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各款資 格不合已依法定程序提出行政訴訟對於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律師法發生有牴觸憲 法第八十六條所定「依法」之疑義一再聲請解釋前來當以未據釋明其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不予受理各在額茲復據再補呈理由指明考試法係專為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與專門職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考試而制定律師法係為管理律師執業之法 律並非專為律師之資格考試而制定行政法院之判決應適用考試法而不適用不應 適用律師法而適用顯有牴觸憲罄第八十六條所定「依法」之疑義等語查律師法 係就考試法所定一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何而對律師資格予以特別規定殊雖 謂其牴觸憲法至行政院終局判決應如何適用法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在解釋之列仍應不予受理。 二、台北縣議會代電為省令屠宰稅應歸屬消費地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八八六號 決議:繼續討論。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