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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7.14 第2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茂春申請書請解釋憲法第十六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八一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據稱不服台灣省政府之
決定已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尚未依法提起訴訟核與上述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二、黃英地申請書為聲請解釋偽造文書罪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八一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