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7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30 日
54.06.30 第27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彰化縣政府函請解釋關於公眾通行道路一語之「公眾」二字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八四六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已為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法第八條所明定本件彰化縣政府聲請解釋法令疑議無論未據說明其有歧異見 解存在而其聲請既未經由上級機關層轉其聲請即屬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二、苗栗縣議會代電請解釋耕地征收收領手續案。 會台字第五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八五八號 決議:查中央或地方機關必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適用同一 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時始得聲請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 所明定本件聲請核與規定不符應不予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