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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6.16 第27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郭鑫生申請書為補呈理由聲請解釋憲罄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依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八七二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前因檢覈律師資格,經主管機關認為與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各
款資格不合,提起訴願再訴願,均經分別駁回,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法,亦
遭駁回,聲請解釋憲法第八十六條所定「依法」之疑義到院,當以未據指明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予受理在案,茲復據甫呈理
由,指明其資歷已符合考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專門職業之檢覈資格律
師法原不排拆考試法,而行政法院之終局前決,依律師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駁
回其訴,顯係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依法」之規定等語,查律師法係專為從事
律師之專門職業人員而制定,來文仍未能安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法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二、台北市議會代電請安示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適用範圍案。
會台字第五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八八二號
決議:查中央或地方機關,必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
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聲請統一解釋,為司法院
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所明定,本件聲請解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適用範圍,
並未說明有何歧異見解核與規定不合,不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