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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6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4 年 03 月 12 日
54.03.12 第2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廣輝申請書請解釋石門地方建設委員會公布都市計劃是否有效及職勤收支處發 收補償地價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八一三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 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受理。 二、喬冠嘉申請書為屏東縣到撈採石業職業工會不合不合法推選主席請釋示是否合法 案。 會台字第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八○八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