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5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3 年 12 月 02 日
53.12.02 第25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萬興申請書請解釋憲法第七十八條疑義案。 會台字備五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九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基於憲法 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憲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未據指明其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議 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邱創 申請書為聲請解釋課征營業稅與憲法牴觸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九九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須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此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自明至所謂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議者含義係專指此項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直接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言亦為論理上所生之當然觸本件 行政院聲請人賠繳行商營業稅及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所為駁回其訴業已確定之終局判決綜核其記載之理由係以營業稅及所得稅納 稅義務人對於主管稽征機關核定之稅款如有不服僅得於法期間內具備法定要件 先行申請原稽征機關復查不得遽行提起訴願原為營業稅法第二十二條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所得稅法第九十三條第十九五條所盟定而聲請人就其曾經申請 復查之主張復未能為切當之證明再訴願決定本此見解駁回聲請人之再訴願於法 尚無違誤為其判斷基是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各規定不 過為解決訴願程序是否合法之前提要件要難謂此等法律本身上有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解釋顯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要 件不相符點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未便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