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5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3 年 10 月 21 日
53.10.21 第25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劉周彩蓮申請書請解釋酬地之使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九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二、郭鑫生聲請書為請解釋憲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之「依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八六一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 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未據指 明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