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4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05 日
53.06.05 第24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葉松波申請書為請解釋警官任用條例案。 會台字第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七六號 決議:查○○聲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外非私人所得為之本件申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留伯護申請書為對本院院字第二二一九號解釋發生疑義請再解釋案。 會台字第五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八五二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為 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