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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06 第24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郭國雄申請書,為請解釋繼承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六六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
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胡錦財聲請書,為已依法繳納屠宰稅,復征營業稅,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七六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洲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