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39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3 年 04 月 08 日
53.04.08 第23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明申請書,為請解釋票據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七○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 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士達申請書,為請解釋行政訴訟法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一○號及五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八○○號 決議:「按人民必需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 得聲請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 ,並非以行政法院所為之終局裁決,適用法令如何牴觸憲法為理由,以聲請解 釋,依同條第二項,應不受理。至聲請解釋行政法第四條拘束效力之含義一節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所定,僅中央或地方適用法令之機關始得聲 請解釋之規定不符,自亦便不予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