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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08 第23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明申請書,為請解釋票據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七○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
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士達申請書,為請解釋行政訴訟法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一○號及五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八○○號
決議:「按人民必需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
得聲請解釋,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
,並非以行政法院所為之終局裁決,適用法令如何牴觸憲法為理由,以聲請解
釋,依同條第二項,應不受理。至聲請解釋行政法第四條拘束效力之含義一節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所定,僅中央或地方適用法令之機關始得聲
請解釋之規定不符,自亦便不予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