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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3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3 年 01 月 08 日
53.01.08 第23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宗柴申請書,為法院誤判,有違憲法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七四號 決議:「查本件聲請人,因被訴詐欺。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為第二審判決 ,聲請人被訴係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按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 四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各規定。雖屬終局裁判。但據聲請書所述 。聲請人對姚女 之保證金。究為民事責任。抑屬詐欺行為。要不過為審判事 實之認定。此外原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又無何項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自有未合,應依 同條第二項不予解答」。 二、王宗柴申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所為第二審判決,牴觸憲法,請予解請 案。 會台字第四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七五號 決議:「查人民於憲法上所賦予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提起訴訟,而其確定 之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本件聲請人,因誹謗罪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依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判處 ,依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係不得上 訴第三審法院之件,原審所為之判決。自屬終局裁判。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在程序上。尚無不合,但核閱原聲請意旨。諮議:「僎寫小說,文中女主角, 偶與現實之某小姐巧合,其年齡、他址、地區、學歷、職業又相雷同,是聲請 人縱有誹謗之嫌,實無犯罪之故意,原審不察,遽判罪刑,實有牴觸憲法第十 一之規定」云云,查憲法第十一條,乃保護善意寫述之人,若妨碍他人之自由 ,則同法第二十三條已釋曘另依法律所定。此外原聲請,又未能指原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旨自有未符,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