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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07 第2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柳鶯申請書為最高法院判決書拒絕說明理由是否違憲法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三五號
審報告第七四二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湏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即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僅渭該判決認
定當事人之適格及權利保護要件均有不當反行政院民國五十年二月二十三日公
布國有財產處理亦法之規定,並未說明其適用之法律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故雖迭據聲請前來,但因限於上開規定礙難受理。
二、柯炳輝申請書為最高法院因保護交易全 拆補幣值之判例新舊台幣相隔十年可
否適用請解示案。
會台字第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八一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三、何春木申請書為聲請解釋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五條司法院變更判例會議規則第二條
、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八○六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罄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