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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4.24 第21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錦丁申請書為聲請解釋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處分不動產或拋棄繼承權應
否經親屬會議決議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七四○號
決議:本件係以副本抄呈本院其原呈內稱「同於下列幾點不動產處分發生疑義敬法貴
局惠予釋示」所謂貴局雖未據敘明何局但其並非向本院聲請解釋殆不容疑本件
可逕予存查不必置理。
二、盧昆山申請書為請解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四一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