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0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2 年 01 月 23 日
52.01.23 第20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謝裕芳申請書為請解釋曾受刑事處分可否再擔任學校教員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除非私 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吳宏道申請書為請解釋違警罰法疑義額。 會台字第四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三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