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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0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1 年 10 月 31 日
51.10.31 第20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唐仁民申請書為請解釋憲法第四十一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七八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以曾任立法院簡任秘書並經實授因主管人員不實之簽呈受非法免職 處分。雖經自訴偽造文書于台北地方法院然該院基於銓敘部違法見解將自訴駁 回此項見解實有違憲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請予以解釋等。請查聲請人所指責 各節均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而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令並未能指出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 二、楊受珍申請書為請解釋已公証出賣之房屋可否法院封存或標售案。 會台字第四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四號 決議:查人民申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之外非私 人所得為之本件申請於法不合末便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