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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20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1 年 09 月 19 日
51.09.19 第20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南縣玉井鄉民眾服務站申請書請解釋占有未經登記之公地時效取得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九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末便解釋。 二、新竹縣福建同鄉會申請書為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議之聲請發生疑義法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七二一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同 鄉會亦屬私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