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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9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30 日
51.05.30 第19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李再興申請書為判決違背法令請求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四七○號 審查報當跛七五三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法令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僅中央或地方機關得聲請 統一解釋之規定不符應不予解答。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