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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9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16 日
51.05.16 第19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黃對申請書為與鄭順益因保留耕地事件涉訟行政法院判決違法乞俯察冤於以保 權利案。 會台字第四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聲請解釋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非以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害法之疑義時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並未據說明 行政院所為之經局裁判其所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欺發生續之上開 規定顯難謂合應不受理。 二、留曼生申請書為聲請解釋兵役法第九條第三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三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