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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9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02 日
51.05.02 第19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瑞祥申請書請解釋各項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四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七一一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未便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