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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05 第17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麟庭申請書為釋示房屋未向地政事務所登記而為贈與行為在法律上是否生效案
會台字第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九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王添賜申請書為醫師申請兼管藥商依有無請領藥商執業權利及復業權利法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人民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未
說明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前開之規定不合,
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