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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6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0 年 04 月 07 日
50.04.07 第16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金全華申請書為商標異議事件行政法院判決對於法條之引用錯誤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五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 人所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受理。 二、張雄廣申請書為大陸義胞在台無情償債務資力可否援用民法第二二五條第二項之 規定免除給付義務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六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 得為之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之事由核與上開條款之規定無關,未便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