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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6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0 年 03 月 22 日
50.03.22 第16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乾明申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所為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三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徒 以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指摘原確定判決為違法,並非對於原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與首開規定自有未合依同條第 二項之規定,應不予受理。 二、吳森鶴申請書為四十九年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吳考試限制應考人最高年齡似有 牴觸憲法之規定法,准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必須 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核 與前項規定未符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