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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6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50 年 03 月 03 日
50.03.03 第16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高雄市議會代電為高雄市義和物產公司申請營業登記經營青果批發拍賣業務違反 蔬菜批發市場管理規則請釋示以維公有市場制度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一號 決議:查聲請統一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之規定,必須中央或地方 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而其所持見解又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時始得為之本件聲請既非本於高雄市議會職權上 之適用法律或命令又非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續之上 開規定顯屬不符未便解釋。 二、潘清和申請書為對本院釋字第五十六號解釋適用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二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