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0.02.10 第16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吳德申請書為聲請行政官署撤銷承領公地案件應由何種機關裁判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六五四號
決議: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必需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經終局裁判確定後,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此觀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甚於,本件聲請人因承領公地事件,不服台南縣政府撤
銷之處分,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及民事訴訟,經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先
後判決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徒以其事件應由何種機關受理,而非以各該判
決所適用之法律立法上如何牴觸時法為理由,以聲請解釋,依同條第二項
之規定,應不受理。
二、該案究應歸普通法院審判,抑應循行政爭訟之程序處理,乃該各機關對於
職權上適用法律所持之見解有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用法機關
始得聲請統一解釋之規定,聲請人殊無此權,自未便遽予解釋。
三、此類案件,應由何種機關受理本院已據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之聲請解釋在案
,合併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