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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5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11 月 09 日
49.11.09 第15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北縣議會代電為請解釋礦業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八八號 主席提議:贊成本件應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法贊成者有林大法官紀東金大法官世鼎曾大法 官繁康等三人。 主席提議:贊成本件不應受理並照原審查意見通過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法贊成者有徐大法官步垣洪大法官應灶景大法 官佐綱胡大法官伯岳史大法官尚寬黃大法官正銘王大法官之倧黃大法官演 滬捐大法官翰諸葛大法官魯史大法官延程等十一人。 決議: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必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其他機關適 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聲請統一解釋此觀於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之規定甚明縣議會既非職權上適用礦業法之機關本件聲請 自難認為合法應不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