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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12 第15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柳鶯申請書為最高法院拒絕說明理由,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九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申
請既未說明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復末據說明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發生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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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函為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應先終止收養關係一案,函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三號、第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四號
主席提議:贊成本件不予救濟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十四人(景大法官佐綱因病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