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5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10 月 12 日
49.10.12 第15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吳柳鶯申請書為最高法院拒絕說明理由,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九四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人民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始得為之,本件申 請既未說明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之侵害,復末據說明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發生核與前開規定不符,未便受理 。 二、行政院函為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結婚應先終止收養關係一案,函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三號、第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四號 主席提議:贊成本件不予救濟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十四人(景大法官佐綱因病離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