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4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07 月 06 日
49.07.06 第14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鄭香妹申請書為對台灣高檢處駁回聲請再議之訴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七八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林范金妹申請書為與曾鑑漢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第三審法院終局確定判決 所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憲法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終局確定裁判所通用之法律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此觀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因與曾鑑漢等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第三審終局確定判決(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 九八號判決)以其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綜核其提出原 聲請書狀就此所表明之理由僅含混淆此判決或則關於確定事實取捨証據適用法 規失當或則關於攻擊方法防禦方法未記載意見顯屬不備理由而於其所適用之法 律命令究有為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情事並未能逐一為確切之指明既難認為與上開 法條所需要件相符自未便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