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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44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司法院大法官第 1448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 時 間:105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 時 地 點:大法官會議室 主 席:許大法官宗力 討論案由: 一、聲請人:陳文彬等三十一人(會台字第 13091 號) 聲請事由: 為都市計畫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判 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 字第一四八號解釋、第一五六號解釋、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 第二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正 當法律程序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及第七 號一般性意見書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 及第一五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 第九八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五號判決 ,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第一 五六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都市計畫法第十九條(下稱系爭 規定一)、第二十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第二十一條(下稱系爭 規定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經濟社 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經社文公約)第十一條及第七號一般性 意見書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併就司法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及 第一五六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 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 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 1、地方主管機關所擬定之都市計畫及內 政部所為之核定,係屬具體事件且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民之權利 已直接發生影響,性質上應屬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惟系爭解釋二 認人民僅得對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提起行政救濟,限縮行政救濟之範 圍,不符平等原則與保障訴訟權、居住自由及財產權之意旨,並牴 觸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故系爭解釋一、二即有補充或 闡明之必要。 2、系爭規定二、三之核定程序漏未規定事後之司法 救濟途徑,致使司法機關就嚴重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核定行為及其 作成之行政程序喪失監督之可能性,違反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憲法規 定及權力分立原則,與公政公約第二條第二、三項,經社文公約第 十一條與第七號一般性意見書對有效救濟之保障。 3、系爭規定一 、二、三,未以聽證之方式作成決定,賦予該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 有權人相對應之程序保障,已違反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及正當法 律程序原則。 4、系爭規定二僅規定核定主體及空泛之發布程序, 致使人民無法知悉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於何種情況將受侵害 ,司法機關亦無從對內政部核定行為之合法性加以審查,核與法律 明確性原則未符云云。 (三)惟查,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解釋一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且系爭 規定二、系爭規定三及系爭解釋二雖為確定終局判決所記載,但非 確定終局判決所為裁判基礎之規定,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及補充 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就法院判決所持見解之當否為爭執, 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 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 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