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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4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05 月 06 日
49.05.06 第14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林甲棟申請書為公務員於公務外之行為應否受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約束法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九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法合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規定須中央或地方機關始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為私人身分與上述規定不符其聲請解釋法令應不予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