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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4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20 日
49.04.20 第14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夏鍾強申請書為公務員因案判刑未褫奪公權公權刑滿後可否復職法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六號 決議:查聲請法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 得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譚廷芳申請書為請解釋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意義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八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