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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4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04 月 06 日
49.04.06 第14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吳若冰申請書對於已出嫁之子女有派下繼承權發生爭執是否依照民法有關繼承條 文之規定辦理案 會台字第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三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外不得為之本 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劉益齡申請書為外出已入擬書家中探問親屬當不視同通敵可行與否法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五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具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情形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