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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3.23 第14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台灣省醫師公會函為具有公務員身分之醫事人員可否加入醫師機關核與司法院的
法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不合未便解答。
會台字第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一號
決議:本件聲請解釋法律疑義係台灣省醫師公會並非中央或地方機關核與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第七條之規定不合未便解答。
二、許何南申請書為解釋學歷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二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