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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3.07 第14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清鍛申請書為警察逮捕人民職權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六五九號
決議:查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陳忠誠申請書為對法律有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六六○號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非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出訴訟,對於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本件核與上述情形不
合,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