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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38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20 日
101 年 1 月 20 日大法官第 1384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計下列 1 案: 一、聲請人:楊承智(會台字第 10573 號) 聲請事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七 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三年一 月九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 台非字第四七八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 ),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 略謂:聲請人於八十七年間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並經不起訴處 分,八十九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罪,遭起訴判刑,於九十年十二月二 十七日執行完畢,復於九十六年十月犯施用毒品罪,距八十九年犯 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已逾五年,依系爭規 定應受不起訴處分,然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將聲請人起訴 判刑,有違反憲法第八條人身自由保障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 義。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 表示之見解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 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