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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3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01 月 22 日
49.01.22 第13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蔡清泉申請書為請解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六五五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二、許清順申請書為請解釋法律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六五六號 決議:按聲請解釋除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非私人所得 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未便解釋。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