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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3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9 年 01 月 06 日
49.01.06 第13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顧銘山申請書為請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人民」 是否包括私人在內及本院字第三一一號第三四七號之解釋是否與憲法第十六條牴 觸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六四八號 主席提議:本件在程序上贊成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法贊成受理者五人。 主席提議:贊成不受理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出席大法官十五人,以舉手方法贊成不受理者八人(多數通過)。 決議: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必須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並經確定終局判決者,始得為之本件據行政法院裁定所載該聲 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係就未經訴願再訴願法定程序而逕提起行政訴訟等情足 見其提起之訴訟未依法定程序,按之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未便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