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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年 10 月 26 日第 1291 次會議議決下列 1 案:
一、周○娥、陳○漢等二人聲請案。(會台字第 8092 號)
聲請事由: 周○娥、陳○漢等二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三
十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
其聲請意旨係謂票據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與原確定判決法院之見
解,認為票據權利之轉讓須當事人間具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
否則不生權利移轉之效力,違背憲法對財產權之保障及票據法「促
進票據流通」之基本目的云云,無非爭執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令當否問題,其指摘相關法令牴觸憲法,亦僅為個人主觀之見解,
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