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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128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
95 年 6 月 30 日第 1285 次會議議決下列 10 案: 一、張○標聲請案。(會台字第 8046 號) 聲請事由: 張○標聲請書為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九 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占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一九 號刑事裁定適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有牴 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 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 一二二九次會議、九十三年四月二日第一二四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 並予函知在案。今復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 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致其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是其聲請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所不符 ,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二、王○聲請案。(會台字第 8029 號) 聲請事由: 王○聲請書為證券交易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五 五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 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 ○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 處 95 年 4 月 14 日處大二字第 0950008846 號函通知於文到十 日內補正,已於民國 95 年 5 月 1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迄今已逾越補正期限,聲請人仍未補正,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三、屈○氏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立聲請案。(會台字第 7362 號) 聲請事由: 屈○氏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尹○立聲請書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三 十九條及本院釋字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所為 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依上開 規定,予以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有案。 準此,聲請變更解釋,係欲推翻本院所為之解釋,亦須經核確有正 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 字第八○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及本院釋字第二八 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以下敘及本院解釋時,均省略「本院釋字 」四字),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略謂(1)所得 稅法第三十九條之本文與但書,係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准扣抵 以往年度虧損之原則與例外錯誤倒置,有違憲法上「稅」之固有概 念及量能課稅原理,並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應予修正 。(2)依第二八七號解釋反面推論結果,凡行政處分尚未確定者 ,不論其原因事實發生時之行政釋示為何,均應一律適用後發布之 釋示,致該號解釋在適用上與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相牴 觸;且第四二七號解釋經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第二八七號解釋後 ,已使第四二七號解釋產生溯及既往之效果,與第一八五號、第一 八八號解釋所揭示「除解釋文內另有明定者外,應自公布當時起發 生效力」之意旨相牴觸,爰請補充解釋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 釋。(3)第四二七號解釋以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書未明文記載 之限制,排除合併公司適用扣除虧損之規定,增加人民無謂之租稅 負擔,有違憲法第十九條、第十五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爰請補充或 變更該號解釋。惟查 1. 上開判決係直接適用第四二七號解釋而維 持其原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並非上開確 定終局判決之基礎,且上述聲請意旨(1),純屬聲請人個人對該 法條之意涵所持之主觀見解及修法建議,尚非具體指摘該法條客觀 上已經違憲而侵害聲請人憲法上之基本權。2. 第二八七號解釋僅 係闡示行政機關就同一法規條文先後所為之釋示不一致時,於後釋 示發布前,依合法之前釋示作成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不受後釋示 之影響,並未闡示行政處分未確定者,一律皆應援用後釋示;聲請 人徒憑己見,自稱依其反面推論該號解釋而作如上之主張,殊與該 號解釋之本旨不符,是該號解釋與信賴保護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本即不相關涉,自無互相牴觸之可言,從而第四二七號解釋亦不 生違背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問題,其生效時點與上揭第一八五號、第 一八八號解釋意旨亦無牴觸,故第二八七號及第四二七號解釋均無 補充解釋之必要。3. 第四二七號解釋係認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但 書,為所得計算方法之特別規定,乃依租稅法律主義之要求,嚴格 界定得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五年內各期虧損之適用對象,限於可 扣抵期間內未發生合併之公司,至法無明文之合併公司,應以合併 基準時更始計算其後之盈虧,不得追溯扣抵合併前各該公司之虧損 ,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九條之本旨;而該解釋基於公司合併前、後盈 虧計算之基礎已有不同,且為維持國家財政收入之公共利益,避免 高額盈餘公司不當藉此規避依法應負擔之稅捐義務,進而腐蝕國家 財政稅基,妨礙量能課稅原則之貫徹,乃對於人民之財產權為合理 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七條規定亦無牴觸。綜上所述, 本件聲請解釋法律是否違憲部分,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至聲請 補充或變更第二八七號、第四二七號解釋部分,核無正當理由,亦 應不受理。 四、黃○佑聲請案。(會台字第 8093 號) 聲請事由: 黃○佑聲請書為優惠存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 ○八○五號裁定所適用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 ○八○五號裁定所適用之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 要點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優惠存款,須「最後在職之機關係 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標 準表支薪」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 ,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稱上開規定之設計,似在圖利特定公務 人員,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如何牴觸憲法致其何項基本權利遭受侵 害;至其復爭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他案判決所持見解與本件確定 終局裁定見解相異之情形,依現行法制,尚非釋憲機關所得審查之 標的。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盛○璉聲請案。(會台字第 8110 號) 聲請事由: 盛○璉聲請書為請求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 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及民事訴 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法官迴避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四 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及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八條規定,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主張上開 裁定違反訴訟程序相關規定,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 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陳○助聲請案。(會台字第 8034 號) 聲請事由: 陳○助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 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 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 釋。查聲請人前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不合聲請要 件議決不予受理(第一二一七次、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三六次、 第一二四四次、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五九次、第一二七二次及第 一二七八次會議)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 爭執法院關於超速認定所使用之證據方法是否不當,而未具體指摘 該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七、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東聲請案。(會台字第 8096 號) 聲請事由: 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東聲請書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 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七號判決適用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 所表示之見解,與經濟部 92 年 11 月 10 日經商字第 09202234310 號 函及 94 年 7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402095290 號函,適用同一法律所 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 字第一六七號判決適用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表示之見解,與經濟 部 92 年 11 月 10 日經商字第 09202234310 號函及 94 年 7 月 14 日經商字第 09402095290 號函,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 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查,聲請人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 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八、葉○勝聲請案。(會台字第 8090 號) 聲請事由: 葉○勝聲請書為請求發還土地一案,認彰化縣政府以土地法第四十三 條規定,作為不符合內政部訂定之發還條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 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 ○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 處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處大二字第 0950010944 號函通知於文到十日 內補正,已於同年五月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雖嗣經聲請 人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補具釋憲聲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惟仍不合 程式,依上說明,應不受理。 九、簡○宗聲請案。(會台字第 8101 號) 聲請事由: 簡○宗聲請書為感訓等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感裁字 第二二號治安法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一)字 第十四號刑事判決,違反刑法一罪一罰原則,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 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 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感訓等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感裁字第二 二號治安法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更(一) 字第十四號刑事判決,違反刑法一罪一罰原則,聲請統一解釋。查 其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 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林○慶聲請案。(會台字第 8106 號) 聲請事由: 林○慶聲請書為請求健全中華民國民主之憲政秩序政府體制保障人民 基本權,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請求健全中華民國民主之憲政秩序政府體制保障人民基本 權,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遽行聲請 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 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